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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描述
核保规则:
本规则仅适用于百年福享全家年金保险B款(分红型)(简称“福享全家B”),未涉及之内容以百年人寿个人寿险核保规则(版本V2.4)规定为准。
一、险种说明
(1)该险种为主险,属年金保险;
(2)保险期间:至10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
(3)交费期间:15年、20年
(4)交费频次:年交、半年交、季交、月交(暂不支持半年交、季交、月交)。
二、保费规则
年交低保险费2,000元,为1,000元的整数倍。
三、投保年龄规则
被保险人投保年龄:出生28天55周岁。
四、职业风险规则
被保险人职业风险等级参考寿险职业分级标准;
五、附加险规则
(1)投保本险必须同时投保“附加福享全家” 或“附加金账户”;
(2)投保本险可以附加“百年安康”、 “附加意外”、 “附加定寿”、“附加住院费用”、“附加住院津贴”、 “附加豁免A款”、“重疾豁免保费”、“连生豁免意外”;
(3)“百年安康”和“附加意外”的基本保额不得超过“福享全家”基本保额的5倍、“附加定寿”的基本保额不得超过“福享全家”基本保额的10倍。
六、风险保额
不计风险保额。
保全规则
本规则仅适用于百年福享全家年金保险B款(分红型)(简称福享全家B),未涉及之内容以百年人寿个人寿险保全规则(2012版)规定为准。
一、 红利选择权变更
(一) 不支持购买交清增额;
(二) 红利选择方式仅允许选择累积生息。
二、 生存金领取方式变更
(一) 生存金领取方式仅允许选择累积生息
(二) 附加“附加福享全家”时,本险种有多个生存受益人,生存年金受益人须在第一个保单周年日前到公司办理生存金领取手续,如未按期办理,投保时填写所分配给指定生存年金受益人的生存金将转入“附加福享全家”账户,转入附加险账户后,该笔金额需由投保人申请领取。
(三) 不可申请的保全项目:减额交清。
生存年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99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每年在本合同的保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额的10%给付生存年金,首期生存年金将在本合同第一个保单周年日给付。
生存年金 基本保额 X 10%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至期满前身故,我们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至期满时仍然生存,我们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附加百年福享全家年金保险(万能型)
福享全家金帐户
若账户价值充足,我们可按被保险人指定的日期、金额向指定账户转账
福享全家金帐户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福享全家金帐户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满期, 我们按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
年金转换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投保时约定的给付时间和给付金额给付生存年金,同时,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等额减少。若保单账户价值余额低于您与我们约定的生存年金给付金额,我们将停止给付生存年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核保规则
本规则仅适用于百年附加福享全家年金保险(万能型)(简称“附加福享全家”),未涉及之内容以百年人寿个人寿险核保规则(版本V2.4)规定为准。
一、险种说明
(1)该险种为附加险,属年金保险;
(2)保险期间:至10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
(3)交费期间:一次交清;
(4)交费频次:一次交清。
二、保费规则
(1)低保险费为0元;
(2)高保险费不得超过主险保险费的5倍。
三、投保年龄规则
被保险人投保年龄:出生28天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