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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描述
投保范围:出生满28天-70周岁
保险期间:至80周岁
缴费方式:五年和十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收益一、生存保险金
首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为合同首次交纳的保费的10%,以后每年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为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二、年金
自合同约定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至年满8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若生存,首次给付的年金为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10%以后每次给付的年金在上一次给付金额的基础上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增加。
三、满期保险金
满期仍生存,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保障
一、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按所交保费和合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18岁前遭受意外伤害,且在18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能够返还所交保费。18岁后遭受意外伤害,且在180日内身故,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三、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18周岁起持有效客票搭乘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且在180日内身故,在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后,再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额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四、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18周岁起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乘客身份乘坐私家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且在180日内身故,在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后,再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额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五、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18周岁起因附加合同所列明的六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且在180日内身故,在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后,再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额的 2 倍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六、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18周岁起持有效客票乘坐民航飞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且在180日内身故,在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后,再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额的 4 倍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