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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描述

---如果您对这份产品有兴趣,或想了解更多,可以联​系我!--- 产品特点:领取年龄 自由选择 领取期限 灵活组合 按月领取 养老无忧 满期给付 安享人生。

投保案例: 35周岁的郝幸福先生,投保幸福安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交费年限为20年,65岁开始领取生存金,生存保险金领取年限10年,基本保险金额3000元,年交保费15960元。合同期期满后,将获得满期保险金,满期保险金为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60 倍,即1.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含)至60周岁(含); 2.交费期间:一次交清、3年、5年、10年、15年、20年; 3.保险期间:至85周岁; 4.保额要求:投保本险种每份投保单的低基本保险金额为500元,超过500元的保险金额必须为100元的整数倍。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责任: (1)生存保险金 自生存保险金起始日零时起,至领取期间结束,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于每个保险单周月日给付生存保险金。该项给付每一个保单月度一次。

生存保险金起始日为被保险人年满 55 周岁、60 周岁、65 周岁或70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具体年龄,投保时约定。

领取期间为10 年、15 年、20 年、25 年或30 年。具体年数,投保时约定。您与我们约定的领取期间届满时间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年满85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

(2)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约定的生存保险金起始日零时(不含)前身故,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身故时间在被保险人年满18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不含)前,我们将按以下两者中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时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 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果身故时间在被保险人年满18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含)后,我们将按以下两者中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时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110%; 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约定的生存保险金起始日零时(含)后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12(1+身故时领取期间剩余的完整保单年度数) 本主险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60。

(3)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本主险合同期满日当天二十四时,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60 倍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注:具体保险责任请以合同及条款为准。我公司在约定情形下不承担保险责任,请关注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可享有10天的犹豫期,在犹豫期后退保会产生一定的费用损失。